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与指导,维护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组建校级教学督导组;各院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专家机构,其工作是对全校各校区的本科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估、反馈、指导。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方针概括为一个主题,两个重点,三个负责,四大职能。
一个主题:提高教学质量。
两个重点:以督导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为重点,以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为重点。
三个负责:对学生负责,对教师负责,对学校负责。
四大职能:检查、评估、反馈、指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
第五条教学督导必须是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责任心,教学效果好,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或退休教师,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优先聘任。
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成员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聘任,一般为11-13人,要求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70岁以下。院级督导聘任数量由学院结合院级教师数确定,院级督导一般为3-5人。已被聘任校级教学督导的专家不再兼任院级教学督导。督导聘任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按额定数量聘任,每届任期两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适当增补或调整。
第七条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审定资格并颁发聘书;院级教学督导由学院遴选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管理
第八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校级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审核校督导工作计划,组织督导专家在全校范围实施教学监督和评价反馈。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审核学院督导工作计划。
第九条校级教学督导设组长1名,负责督导组整体工作的统筹和运行。各院督导设组长1名,负责本院督导工作的统筹和组织运行。
第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听取督导专家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学院适时收集教学督导专家意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如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学校可随时解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校级教学督导职责
(一)课程督导。采取听课、调研、检查、评价、反馈、指导等方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对SPOC等课堂教学改革课程、双语教学课程,以及新引进博士所讲授的课程重点指导,对公共基础课和学生评教前后5%课程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检查、评价。
(二)参加学校各种教学竞赛及教学评估等活动。
(三)教学评价。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四)对在督导过程中采集到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整理,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或个人。
(五)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参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
(六)每学期完成30节听课任务,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七)每学期进行教学资料专项检查,抽查试卷、实习报告各100份,抽查毕业设计(论文)过程资料或论文60份,并认真填写评价表。
(八)每个月总结整理督导信息,并将结果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
(九)教学督导组长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定期组织教学督导例会,分析并反馈督导信息。
第十三条院级教学督导职责
(一)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点等教学场所,随堂听课,每学期完成20节听课任务,检查师生教与学的情况,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对听课和检查的情况做出评价和记录,向任课老师反馈听课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具体教学情况,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等);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进行随机、动态的督导检查。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授课教师、学院及职能部门反馈情况。
(三)参加学院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密切保持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的联系。
(四)每学期末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不断创新督导工作思路,提升工作质量。
第五章 教学督导的权限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员在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时,有权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
(一)进入教室、实验室、毕业设计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源。
(三)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
(四)查阅和调阅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学院、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科学开展督导工作,保证督导结论的真实有效。充分尊重督导对象,强化服务意识,与督导对象平等相处,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七条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进行制止,有权对违纪师生提出批评,有权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提出处理意见并就教学或教学管理问题直接反馈给有关部门或校领导。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项经费,校院教学督导任职期间,按标准获得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十九条在岗的校级教学督导成员须完成所在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须完成所在学院下达的科研到款经费的40%;在岗校级教学督导组长科研任务全部减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